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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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481號

原告 陳明

被告 陳榮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而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1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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