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70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鄭有諒失蹤人 何朝仁 失蹤前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何朝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何朝仁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何朝仁自民國96年10月8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下落不明,失蹤已逾7年,爰聲請宣告何朝仁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何朝仁於96年10月8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下落不明等情,有戶籍資料、入出國(境)資訊查詢資料、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全民健保暨勞保投保資料、新北市政府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覆、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案記錄表為證,並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函覆本院明確,可以認定。本院前於106年1月9日裁定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且失蹤人何朝仁未滿80歲,依前揭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失蹤人何朝仁計至103年10月8日失蹤已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f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