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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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張月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淑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若干,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