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30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111年度婚字第3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本件請求離婚之家事訴訟事件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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