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08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乙○○為大陸地區人民,有原告之戶籍謄本1件、兩造之結婚公證書影本1件附卷可稽,又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入出境紀錄核閱,被告於民國86年2月14日日業已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以112年5月11日移署資字第1120060232號函所檢送被告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文書應針對被告大陸地區之住居所為送達,始為合法。查原告起訴並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