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9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崁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江正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靖豪 即 陳一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聲請人均僅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及違約金,故請 陳明 是否請求本金,如是,請更正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