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4259號債權人 郭駿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昱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狀尾有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正確名稱為何?㈣確認邱昱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是否有誤?如是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邱昱祥(住○○市○○區○○街000號14樓之3)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投保之薪資資料;並確認本
件請求金額為59473元或59474元?(因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標的金額不相符。)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