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49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銘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淑惠 因111年訴字第154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萬3,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