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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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19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上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176號、111年度偵字第9991號、111年度偵字第11889號、111年度偵字第12604號、111年度偵字第13322號、111年度偵字第14102號、111年度偵字第14174號、111年度偵字第14778號、111年度偵字第16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上恩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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