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恬忻選任辯護人袁大為律師被告呂侑軒選任辯護人 溫思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恬忻選任辯護人袁大為律師被告呂侑軒選任辯護人 溫思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