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原告 賈翔 訴訟代理人 賈隆盛 被告 賈鵬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賈凱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參加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 原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參加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兼代收人 徐碩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