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9年度中簡字第21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鍾堯航
法官黃佩韻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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