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及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以存在刑事訴訟程序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臺上第二一八七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丙○○、乙○○主張被告甲○○分別以不同的暱稱、不同的誹謗文字內容,連續多次上網發表妨害告訴人及全家等三人名譽之不實文章,影響原告及全家人生活品質及心理壓力至鉅,甚至誹謗告訴人丙○○曾選村長低票落選,有意圖使原告丙○○無法參選之嫌,要求賠償云云。惟查,被告甲○○究是否涉犯妨害名譽罪嫌乙節,尚未繫屬於本院,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在卷可按,是被告涉犯之刑事案件,既尚未繫屬於本院,原告逕行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即於法有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原告得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經起訴並繫屬於法院之後,再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黃佩韻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