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正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明正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經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230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2經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105裁判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林明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以下空白)│││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9日23時20分│103年4月24日23時2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3年│許(聲請書誤載為103年││││4月19日)│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2747號│103年度偵字第1239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230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1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7日│103年7月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230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105號│││├─────────┼───────────┼───────────┼───────────┤│判││103年7月9日│103年7月22日││││判決確定日期│││││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1239號│103年度執字第11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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