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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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2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編號⒈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附表編號⒉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附表編號⒊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⒈至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附表編號⒌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附表編號⒋、⒌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編號3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部分符合自首要件),,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至3、附表編號4至5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7條第4項│├──────┼─────────┴────────┼──────────┤│犯罪日期│95年3月初某日至95年4月6日│94年10月間某日至95年││││1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及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533號│署95年度偵字第593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426號│95年度上訴字第1947號││事實審├──┼──────────────────┼──────────┤││判決│95年8月29日│95年11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5年度訴字第426號│95年度上訴字第1947號││確定├──┼──────────────────┼──────────┤│判決│判決│95年9月19日│95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2條第1項││九十六年罪犯│││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2089號│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63號│└──────┴──────────────────┴──────────┘┌─────┬──────────┬─────────┐│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7月底某日至95年12月5日│├─────┼────────────────────┤│偵查機關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130││度及案號│號及移送併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601號││事實├──┼────────────────────┤│審│判決│96年2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601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2月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第2條第1項第3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475號│└─────┴────────────────────┘(在__監獄__分監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