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參佰壹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曾宗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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