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93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馬聰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馬聰賢分別於民國105年6月6日及106年4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元整及伍拾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二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9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馬聰賢│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8│││330,465元││11月15日起│││├──┼─────┼─────┼──────┼──────┼────────┤│002│新臺幣│馬聰賢│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9│││466,513元││11月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馬聰賢│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30,465元││12月16日起││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馬聰賢│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466,513元││12月16日起││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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