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 訴訟代理人 劉子文
張仕賢 律師被告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明智 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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