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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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告 何朝國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阿盛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854,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768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405,7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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