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徐進輝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高亦昀 律師 羅詩婷 律師 丘瀚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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