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號再審原告 吳鎔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同漢楊清木 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案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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