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成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志成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8年8月22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800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0年5月15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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