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34號、96年度毒偵字第4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鑑餘淨重零點零柒壹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零柒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九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及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一包,均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因被告所涉犯之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驗餘淨重0‧0七一七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而扣案之透明結晶一包(驗餘淨重0‧三0七六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九六000六四0八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之違禁物,檢察官所提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