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290號債權人高雄市田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丁憲董 代理人 洪秀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嚴志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加速條款,又如加速條款約定須定相當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請一併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債務人嚴志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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