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坤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30號、100年度戒毒偵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伍叁叁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叁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被告李坤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重
0.28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送驗數量淨重0.0533公克,檢出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語。
三、經核卷附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70001264號鑑定書所載,本件扣案之物(詳97年毒保字人工鑑別編號第000000000號扣押物品清單),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乃違禁物,是核本件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紀俊源 中華民國1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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