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佶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四項中關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召開」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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