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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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救字第13號聲請人 葉心強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清算聲請費、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繳納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新北市三重區公所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本件復查無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情形,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惠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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