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貳玖 伍肆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家聲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5公克),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劉家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之結晶1包(含袋毛重0.5公克,驗餘淨重0.2954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2日UL/2019/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79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