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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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偉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偉明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彭偉明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附表:
┌────────┬─────────────┬─────────────┬─────────────┐│編號│⒈│⒉│⒊│├────────┼─────────────┼─────────────┼─────────────┤│罪名│過失致死│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2日│99年9月初某日│100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11758、11819│100年度偵字第13901、15211│100年度偵字第13901、15211│││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交上訴字第607號│100年度易字第2478號│100年度易字第24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1日│100年9月14日│100年9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交上訴字第607號│100年度易字第2478號│100年度易字第2478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6月21日│100年10月11日│100年10月11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