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96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96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9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怡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457號),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顏世翠書記官吳忻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葉怡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玖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葉怡玲前於民國95、96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1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59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2月21日停止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6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64號均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悛悔,於上開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11月23日某時,在其桃園縣○○鄉○○路○○○巷○號4樓住處,以香菸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24日晚間9時40分許,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向72.3公里處(位於桃園縣龍潭鄉)為警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
書記官吳忻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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