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昊明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欄中關於「有期徒刑1年3月(1次)」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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