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8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82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以晞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54
1、6163、10534、11287、11374、15756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4953號)與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4075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671號、第1817號),判決如下:
主文周以晞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柒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2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上開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㈠周以晞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竊盜犯意,分別於如
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時間、地點及方式行竊,各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財物。
㈡周以晞原為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所屬LALAMOVE快遞服務
之會員,對LALAMOVE之服務流程甚為熟稔,遂利用LALAMOVE可提供由外送員先代付貨款予賣家取得商品,嗣將商品送交買家再收款之服務,於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方式,向附表二編號1至5之LALAMOVE外送員,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財物及利益。
二、下列證據足證上開犯罪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至2及附表二編號1至5各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指述。
㈡附表一編號1至2各告訴人之報案紀錄及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具體證據名稱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
㈢附表二編號1至5各告訴人之報案紀錄、訂單截圖等資料(具體證據名稱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
㈣通聯調閱查詢單、亞太行動資料查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申請書。
㈤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函及所附訂單資訊。
㈥附表二編號2至5之告訴人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
㈦被告周以晞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就附表二編號1、3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就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犯行與佯裝為賣家之男子,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110年度偵字第34953號),與本案起訴並經本院論罪之附表二編號3部分,為同一事實,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3至5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二罪名,各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本件被告所犯上開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因缺錢花用,任意竊
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於109年間即曾以類似手法詐騙外送員之紀錄(另經本院論罪科刑確定),本案又再詐騙外送員錢財,藉此獲取不法利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法治觀念,誠應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未與附表一及附表二各被害人達成和解,復斟酌被告罹患精神疾病,於本院審理期間一度在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住院接受治療,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2罪之刑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5罪之刑,分別屬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院衡諸所犯各罪之罪名,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暨竊取、詐得財物之種類、價值等情,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附表三所示之扣押物,為被告所有,屬供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
至5各該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附表二編號2至5各罪主文欄下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2犯行所竊之財物、於附表二編號1至5
各次犯行所詐得之財物及利益,均屬於被告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所對應各罪主文內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各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於本案所犯各罪而應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
規定,並無定執行刑之問題,而應併執行之,故無庸在其主文之應執行刑項下再次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朱玓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行竊時間告訴人竊取物品竊取方式卷內相關證物主文行竊地點1109年11月30日晚上6時56分許 周承威 周承威所有之包裹1個(內含噴槍2支)周以晞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徒手竊取放置於該處警衛桌之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訂單詳情截圖、社區代收登記簿、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年度偵字第10534號卷第13頁至第23頁)周以晞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包裹壹個(含噴槍貳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周以晞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住處社區大樓1樓2110年3月19日上午6時27分許 魏宏諺 魏宏諺所管領之丹麥 波羅可頌 1個、明智牛奶奶酥蛋糕2個周以晞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左列物品得手後離去。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10年度偵字第24075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周以晞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即丹麥波羅可頌壹個及明智牛奶奶酥蛋糕貳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建綸門市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犯罪時間留存賣家資訊詐騙方式卷內相關證物主文留存買家資訊1 王騰芝 109年7月27日凌晨2時53分許賣家註冊暱稱:Yisi註冊門號:0000000000寄件暱稱:can寄件門號:0000000000周以晞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該男子化為左列賣家,周以晞化為左列買家,並下單LALAMOVE要求代收代買服務,致外送員王騰芝陷於錯誤,先依指示前往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將墊付貨款1,843元交付上開男子,取得所謂「貨物」之舊安全帽1頂,隨後前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51巷統一超商建綸門市,將上開貨物交予周以晞,周以晞即藉口暫無資力支付代墊貨款暨服務費用2,000元,先以身分證件影像搪塞王騰芝,嗣斷絕之聯繫,王騰芝始悉遭詐。周以晞與該男子以此方式共同詐得1,843元及相當於157元之外送服務利益。訂單截圖、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截圖、通話紀錄截圖、LALAMOVE訂單資訊(109年度他字第10572號卷第9頁至第33頁,110年度偵字第15756號卷第124頁至第136頁)周以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參元及相當於壹佰伍拾柒元之外送服務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買家收件暱稱:mild收件門號:00000000002 林俋辰 109年10月22日晚上11時44分許賣家註冊暱稱: 璟忠 註冊門號:0000000000寄件暱稱:Kack寄件門號:0000000000周以晞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同時佯扮為左列賣家、買家,下單LALAMOVE要求代收代買服務,致外送員林俋辰陷於錯誤,先依指示前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將墊付貨款4,500元交予周以晞,領取所謂「貨物」之菸盒1個(周以晞告稱內為遊戲點數卡)。嗣林俋辰準備出發前往買家指定之臺北市萬華區漢口街二段「西門六福日記」旅店時,發覺買家電話為空號,查看菸盒內僅塞有書寫不詳文字之衛生紙1張,循線聯繫賣家留存門號,接聽電話男子表示將門號借予周以晞下單,始悉遭詐。周以晞以此方式詐得4,500元。訂單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年度偵字第6163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25頁至第29頁)周以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煙盒壹個含衛生紙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買家收件暱稱:西門六福日記櫃台收件門號:00-000000003 尤文彥 109年11月11日凌晨3時35分許賣家註冊暱稱: 玉朋 註冊門號:0000000000寄件暱稱:無門號:0000000000周以晞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得利犯意,同時佯扮為左列賣家、買家,下單LALAMOVE要求代收代買服務,致外送員尤文彥陷於錯誤,先依指示前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與忠孝東路四段170巷口,將墊付貨款2,000元交予周以晞,領取所謂「貨物」之包裹(周以晞告稱內為旅遊卷)。 嗣尤文彥 前往買家指定之臺北市○○區○○路00號之「天雲旅棧」後,發覺買家、賣家均無法聯繫,所謂「貨品」實為聖享公司VIP卡2張、保險套1個,始悉遭詐。周以晞以此方式詐得2,000元及相當於347元之外送服務利益。訂單截圖、與被告之通話紀錄截圖、包裹照片、LALAMOVE訂單資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年度他字第1887號卷第11頁至第27頁、110年度偵字第4541號卷第19頁至第23頁、第29頁至第30頁、第35頁至第37頁,110年度偵字第15756號卷第93頁至第94頁)周以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聖享公司VIP卡貳張、保險套壹個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貳仟元及相當於參佰肆拾柒元之外送服務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買家收件暱稱:陳小姐收件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4 劉明煦 110年2月28日晚上11時57分許賣家註冊暱稱: 萬縈 註冊門號:0000000000寄件暱稱:無寄件門號:0000000000周以晞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得利犯意,同時佯扮為左列賣家、買家,下單LALAMOVE要求代收代買服務,致外送員劉明煦陷於錯誤,先依指示前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將墊付貨款1,980元交予周以晞,領取所謂「貨物」之包裹。嗣劉明煦前往買家指定之臺北市○○區○○路00號「探索汽車旅館」後,發覺買家、賣家均無法聯繫,所收貨品實為佈滿髒污之女性按摩棒1個,始悉遭詐。周以晞以此方式詐得1,980元及相當於193元之外送服務利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PP頁面截圖、包裹照片(110年度偵字第11374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23頁至25頁,110年度偵字第15756號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4頁)周以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女性按摩棒壹個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及相當於壹佰玖拾參元之外送服務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買家收件暱稱:無收件門號:00000000005 董子嘉 110年3月26日凌晨0時15分許賣家註冊暱稱:橋荷註冊門號:0000000000寄件暱稱:陳小姐寄件門號:0000000000周以晞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得利犯意,同時佯扮為左列賣家、買家,下單LALAMOVE要求代收代買服務,致外送員董子嘉陷於錯誤,先依指示前往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樓將墊付貨款2,000元交予周以晞,領取所謂「貨物」之包裹。嗣董子嘉出發前往買家指定之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3樓,發覺賣家、買家均無法聯繫,所收貨品實為不詳裝置電池2個、線材1條,始悉遭詐。周以晞以此方式詐得2,000元及相當於517元之外送服務利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ALAMOVE訂單資訊(110年度偵字第15756號卷第53頁至第57頁、第79頁)周以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電池貳個及線材壹個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貳仟元及相當於伍佰壹拾柒元之外送服務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買家收件暱稱:陳先生收件門號:0000000000附表三:
煙盒1個(內含衛生紙1張)、女性按摩棒1個、手機電池2個、線材1個、聖享公司VIP卡2張、保險套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