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永興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春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陽光四季公寓大廈管委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4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726元。茲限原告於107年3月19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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