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璉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盈璋 被告力豪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義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2萬2577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建字卷第17、2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4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建字卷第35、37、39、41、43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