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元
,應徵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