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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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元
,應徵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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