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839號聲請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陳寶民 代理人 謝淑芬 律師相對人甲○○(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依卷附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死亡證明書影本及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死亡,本院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23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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