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641號聲請人 黃國賓 相對人 周永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十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564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87年6月5日│135,000元│88年11月5日│88年11月6日│002043││├──┼───────┼───────┼───────┼───────┼──────┼───┤│002│87年6月5日│135,000元│88年12月5日│88年12月6日│002044││├──┼───────┼───────┼───────┼───────┼──────┼───┤│003│87年6月5日│135,000元│89年1月5日│89年1月6日│002045││├──┼───────┼───────┼───────┼───────┼──────┼───┤│004│87年6月5日│135,000元│89年2月5日│89年2月6日│002046││├──┼───────┼───────┼───────┼───────┼──────┼───┤│005│87年6月5日│135,000元│89年3月5日│89年3月6日│002047││├──┼───────┼───────┼───────┼───────┼──────┼───┤│006│87年6月5日│135,000元│89年4月5日│89年4月6日│002048││├──┼───────┼───────┼───────┼───────┼──────┼───┤│007│87年6月5日│135,000元│89年5月5日│89年5月6日│002049││├──┼───────┼───────┼───────┼───────┼──────┼───┤│008│87年6月5日│135,000元│87年7月5日│87年7月6日│002027││├──┼───────┼───────┼───────┼───────┼──────┼───┤│009│87年6月5日│135,000元│87年8月5日│87年8月6日│002028││├──┼───────┼───────┼───────┼───────┼──────┼───┤│010│87年6月5日│135,000元│87年9月5日│87年9月6日│002029││├──┼───────┼───────┼───────┼───────┼──────┼───┤│011│87年6月5日│135,000元│87年10月5日│87年10月6日│002030││├──┼───────┼───────┼───────┼───────┼──────┼───┤│012│87年6月5日│135,000元│87年11月5日│87年11月6日│002031││├──┼───────┼───────┼───────┼───────┼──────┼───┤│013│87年6月5日│135,000元│87年12月5日│87年12月6日│002032││├──┼───────┼───────┼───────┼───────┼──────┼───┤│014│87年6月5日│135,000元│88年1月5日│88年1月6日│002033││├──┼───────┼───────┼───────┼───────┼──────┼───┤│015│87年6月5日│135,000元│88年2月5日│88年2月6日│002034││├──┼───────┼───────┼───────┼───────┼──────┼───┤│016│87年6月5日│135,000元│88年3月5日│88年3月6日│002035││├──┼───────┼───────┼───────┼───────┼──────┼───┤│017│87年6月5日│135,000元│88年4月5日│88年4月6日│002036││├──┼───────┼───────┼───────┼───────┼──────┼───┤│018│87年6月5日│135,000元│88年5月5日│88年5月6日│002037││├──┼───────┼───────┼───────┼───────┼──────┼───┤│019│87年6月5日│135,000元│88年6月5日│88年6月6日│002038││├──┼───────┼───────┼───────┼───────┼──────┼───┤│020│87年6月5日│135,000元│88年7月5日│88年7月6日│002039││├──┼───────┼───────┼───────┼───────┼──────┼───┤│021│87年6月5日│135,000元│88年8月5日│88年8月6日│002040││├──┼───────┼───────┼───────┼───────┼──────┼───┤│022│87年6月5日│135,000元│88年9月5日│88年9月6日│002041││├──┼───────┼───────┼───────┼───────┼──────┼───┤│023│87年6月5日│135,000元│88年10月5日│88年10月6日│00204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