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95號原告 王榮杰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被告 吳嘉羚 訴訟代理人 龔書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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