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訴人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訴訟代理人 梅元奎 上訴人 蕭百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袁廣璋 、 孫胚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莊訓城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