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277號債權人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雲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冠金屬實業社陳明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華冠金屬實業社之法定代理人 詹耀熙 已於民國103年
2月1日死亡,請釋明其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表明債務人陳明哲之住居所。
三、提出債務人華冠金屬實業社商業設立登記資料(含合夥契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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