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易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光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08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正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向公庫一次支付新臺幣肆萬元(銀行名稱: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02專戶)。
扣案如起訴書附件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共壹仟伍佰捌拾陸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正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已認罪,承認起訴書附件所示影片之製造者就各該影片享有著作財產權,以及扣案之光碟均係盜版光碟等節(見本院卷第97頁)。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
4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以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潔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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