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1號原告 黃素珍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告 張仲維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妍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