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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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41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林妙 法定代理人 林生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董立人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7,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