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14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榮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8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院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請求法院命被告定期向檢察官和派出所報到,限制出境、出海、居住地等,應可免除逃亡之疑慮,被告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劉榮輝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且居住狀況不明,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1年7月8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陳正偉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