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58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東易(原名李靖豪)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3
44、753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李東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犯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㈠李東易(原名李靖豪)與 皮群隆 、 鍾政翰 、 詹志偉 (已歿
)為朋友關係。李東易前於不詳時間,基於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在報紙及網路上刊登廣告以攬客向其借款。嗣如附表所示 李宜軒 等22名被害人因需錢孔急,乃依廣告所刊電話聯絡李東易,李東易則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最早為編號
1之99年1月27日,最晚為編號20之101年2月初),以汪經理或 阿豪 名義,貸予上開22名被害人如附表所示金錢,除附表編號2外,其餘各筆借款均於交付借款時依附表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率預扣第1期利息,並約定其後各期利息均匯至不知情之 劉明益 (業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344、7539號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或萬泰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或由李東易或與其具有重利犯意聯絡之皮群隆(僅參與向附表編號第4、10、
18、19號所示被害人催討利息之行為,起訴書附表認定皮群隆另參與向附表編號第6號所示被害人催討利息之行為,容有誤會,爰予更正)、鍾政翰(僅參與向附表編號第
4、6、18、19、21號所示被害人催討利息之行為)或詹志偉等人當面收取之(皮群隆、鍾政翰所涉上開共同重利犯行,業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686號判決在案)。
㈡李東易因附表編號第10號之 徐志豪 未能準時支付利息,即
與皮群隆、詹志偉及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於100年5月26日19時許,共同前往徐志豪住處(地址詳卷),並推由李東易向徐志豪恫稱:「今天如果不給錢,就要押走」等語,而皮群隆在旁作勢恐嚇,致徐志豪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其安全,不得不先付5,000元予李東易(皮群隆所涉上開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業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686號判決在案)。
㈢李東易因徐志豪仍未準時還款,另於100年5月31日21時
36分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徐志豪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徐志豪恫稱:「2、3天你就等收白帖啦」、「再給你第三條啦,等白帖啦」,致徐志豪因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其安全。
三、證據方法:㈠被告皮群隆、鍾政翰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㈡被告李東易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㈢告訴人徐志豪、 林克平 、 吳麗美 、李宜軒、 董其昌 、 黃鴻隆 及被害人 李心辰 、 唐德平 、 張雅庭 、 許智成 、 張益豪 、 顏文學 、 吳家瑜 、 曾郁 書、 柯志東 、 林育德 、 蔡環如 、 謝志忠 、 黃協正 、 黃智偉 、 蔡秀瓊 、 江家儀 等人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㈣扣案之劉明益上開2個銀行帳戶存摺各1本、空白商業本票1本及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借貸相關資料;㈤劉明益上開2個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警聲搜字卷第70至78頁);㈥被告李東易於100年5月31日21時36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徐志豪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錄音光碟及譯文。
四、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李東易前揭第二㈠段所為(即附表所示各次重利犯
行),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其中附表編號第4、6、10、18、19及21號所示犯行部分,因與皮群隆、鍾政翰、詹志偉等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詳如附表共犯情形欄所示),各均成立共同正犯。
㈡核被告李東易前揭第二㈡㈢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中第二㈡段部分,因與皮群隆、詹志偉及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屬共同正犯。
㈢按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之構成要件為「乘他人急迫、輕
率、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立法時並未將上開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性、收集性、或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定為刑法344條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自非「集合犯」。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22次重利犯行之被害人均不相同,各次收取重利之時間、地點、金額亦均不同,顯係基於個別犯意所為,而前揭第二㈡㈢段所示恐嚇危害安全犯行部分,因係於不同時地以不同方法所為,亦係基於個別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李東易與皮群隆、鍾政翰、詹志偉等人共同重
利所為,可能導致借款人因受債務壓迫,進而衍生社會問題,足生危害於社會秩序之安定,另其先後對被害人徐志豪所為恐嚇行為,則使其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其安全,均應予以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參與犯罪之程度、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扣案劉明益上開2個銀行帳戶存摺各1本僅係劉明益借予
李東易,與扣案貸款人所簽文件及供擔保之證件等物,均非被告(含李東易、皮群隆、鍾政翰、詹志偉)所有之物,而小武士刀1把、球棒10支、 李東易台 新銀行帳戶存摺
1本、行動電話5支(各含SIM卡1枚)、警棍手電筒1支、塑膠條1支、冥紙6疊、商業本票1本,及空白之借貸書、抵押證件同意、授權書各1張等物,雖均為李東易所有,然因欠缺證明與本案被訴犯行間具有直接關聯性之積極證據,且檢察官亦未請求沒收上開物品,爰不於本案對之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8條、第30
5條、第344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明佳┌─────────────────────────────────────────────┐│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編號│被害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利率│擔保物品│共犯情形│罪名及宣告刑│├──┼───┼────┼────┼───────┼────────┼────┼──────┤│1│李宜軒│99年01月│6萬元(│每10日9千元,│12萬元及25,000元│李東易一│犯重利罪,處││││27日│有預扣)│嗣因償還本金2│本票各1張、身分│人所為│有期徒刑貳月││││││萬元,故自100│證、健保卡、抵押││,如易科罰金││││││年8月19日起降│證件同意書、授權││,以新臺幣壹││││││為每10日4千元│書、借貸書││仟元折算一日│├──┼───┼────┼────┼───────┼────────┼────┼──────┤│2│吳家瑜│99年02月│4萬元(│每月4千元│2萬元本票2張、│李東易一│犯重利罪,處││││03日│未預扣)││身分證、健保卡、│人所為│有期徒刑貳月│││││││身分證抵押書、授││,如易科罰金│││││││權書││,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3│張益豪│99年05月│10萬元(│每10日13,000元│20萬元本票1張、│李東易一│犯重利罪,處││││31日│有預扣)││健保卡、身分證抵│人所為│有期徒刑參月│││││││押同意書、授權書││,如易科罰金│││││││、借貸書││,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4│吳麗美│99年06月│2萬元(│每10日4千元,│4萬元本票1張、│李東易、│犯共同重利罪││││25日│有預扣)│嗣自101年1月│身分證、健保卡、│皮群隆、│,處有期徒刑││││││起降為每月1萬│身分證抵押同意書│鍾政翰│貳月,如易科││││││元│、授權書、借貸書││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5│柯志東│99年08月│4萬元(│每10日2千元│4萬元本票1張、│李東易一│犯重利罪,處││││16日│有預扣)││健保卡│人所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6│黃協正│99年09月│20萬元(│每15日15,000元│20萬元本票1張,│李東易、│犯共同重利罪││││10日│有預扣)│,嗣自100年10│身分證、汽車駕照│詹志偉、│,處有期徒刑││││││月起降為每月1││鍾政翰│參月,如易科││││││萬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99年10月│20萬元(│同上│20萬元本票1張,││一日││││初│有預扣)││太太 張美儀 身分證│││││││││、機台讓渡書│││├──┼───┼────┼────┼───────┼────────┼────┼──────┤│7│蔡秀瓊│99年09月│3萬元(│每10日3千元│6萬元本票1張,│李東易一│犯重利罪,處││││份│有預扣)││健保卡、汽車駕照│人所為│有期徒刑貳月│││├────┼────┼───────┤、機車行照本、身││,如易科罰金││││100年04│3萬元(│同上│分證抵押書、授權││,以新臺幣壹││││月06日│有預扣)││書││仟元折算一日│├──┼───┼────┼────┼───────┼────────┼────┼──────┤│8│謝志忠│99年12月│2萬元(│每10日2千元│2萬元本票3張、│李東易一│犯重利罪,處││││28日│有預扣)││健保卡、身分證抵│人所為│有期徒刑貳月│││├────┼────┼───────┤押同意書、借貸書││,如易科罰金││││100年02│2萬元(│同上│、授權書││,以新臺幣壹││││月25日│有預扣)││││仟元折算一日│││├────┼────┼───────┤││││││100年05│2萬元(│同上,嗣因償還│││││││月02日│有預扣)│部分本金,自│││││││││100年9月起降│││││││││為每10天500元││││├──┼───┼────┼────┼───────┼────────┼────┼──────┤│9│林克平│100年02│2萬元(│每10日2千元│4萬元本票1張、│李東易一│犯重利罪,處││││月25日│有預扣)││身分證、身分證抵│人所為│有期徒刑貳月│││├────┼────┼───────┤押同意書、借貸書││,如易科罰金││││100年04│1萬元(│每10日1千元│、授權書││,以新臺幣壹││││月26日│有預扣)││││仟元折算一日│├──┼───┼────┼────┼───────┼────────┼────┼──────┤│10│徐志豪│100年03│4萬元(│每10日6千元│身分證、健保卡、│李東易、│犯共同重利罪││││月04日│有預扣)││房屋租賃契約等│詹志偉、│,處有期徒刑│││├────┼────┼───────┤│皮群隆│貳月,如易科││││100年03│2萬元(│每10日3千元│││罰金,以新臺││││月24日│有預扣)││││幣壹仟元折算│││││││││一日│├──┼───┼────┼────┼───────┼────────┼────┼──────┤│11│黃鴻隆│100年04│2萬元(│每10日1千元│4萬元及2萬元本│李東易一│犯重利罪,處││││月08日│有預扣)││票各1張、身分證│人所為│有期徒刑貳月│││├────┼────┼───────┤、健保卡、身分證││,如易科罰金││││100年10│1萬元(│每10日1千元│抵押同意書、借貸││,以新臺幣壹││││月12日│有預扣)││書、授權書、彰化││仟元折算一日│││││││銀行存摺簿、太太│││││││││ 吳淑華 身分證│││├──┼───┼────┼────┼───────┼────────┼────┼──────┤│12│唐德平│100年06│4萬元(│每10日6千元│8萬元本票1張、│李東易一│犯重利罪,處││││月14日│有預扣)││身分證、駕照│人所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13│江家儀│100年07│5萬元(│每10日7千元│10萬元本票1張、│李東易一│犯重利罪,處││││月21日│有預扣)││身分證│人所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14│蔡環如│100年08│3萬元(│每10日2,500元│6萬元本票1張、│李東易一│犯重利罪,處││││月22日│有預扣)││身分證、健保卡、│人所為│有期徒刑貳月│││││││抵押證件同意書、││,如易科罰金│││││││借貸書、授權書││,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15│李心辰│100年09│3萬元(│每10日4千元│6萬元本票1張、│李東易一│犯重利罪,處││││月05日│有預扣)││身分證、健保卡影│人所為│有期徒刑貳月│││││││本││,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16│董其昌│100年09│3萬元(│每10日4,500元│6萬元本票1張,│李東易一│犯重利罪,處││││月10日│有預扣)│,嗣因償還本金│身分證、健保卡、│人所為│有期徒刑貳月││││││1萬元,故自│抵押證件同意書、││,如易科罰金││││││101年1月起降│借貸書、授權書││,以新臺幣壹││││││為每10天3千元│││仟元折算一日│├──┼───┼────┼────┼───────┼────────┼────┼──────┤│17│ 曾郁書 │100年10│15,000元│每10日3千元│3萬元本票1張、│李東易一│犯重利罪,處││││月10日│(有預扣││健保卡、汽車行照│人所為│有期徒刑貳月│││││)││、抵押證件同意書││,如易科罰金│││││││、授權書││,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100年11│1萬元(│每10日2千元│2萬元本票1張││││││月16日│有預扣)│││││├──┼───┼────┼────┼───────┼────────┼────┼──────┤│18│林育德│100年10│2萬元(│每10日3千元│4萬元本票1張、│李東易、│犯共同重利罪││││月17日│有預扣)││健保卡、護照、抵│皮群隆、│,處有期徒刑│││││││押證件同意書、借│鍾政翰│貳月,如易科│││││││貸書、授權書││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19│張雅庭│100年10│55,000元│每10日7千元│11萬元本票1張、│李東易、│犯共同重利罪││││月18日│(有預扣││身分證及健保卡影│皮群隆、│,處有期徒刑│││││)││本、女兒 郭元媛 身│鍾政翰│貳月,如易科│││││││分證、抵押證件同││罰金,以新臺│││││││意書、授權書││幣壹仟元折算│││││││││一日│├──┼───┼────┼────┼───────┼────────┼────┼──────┤│20│黃智偉│100年11│3萬元(│每10日4千元│6萬元本票1張、│李東易一│犯重利罪,處││││月14日│有預扣)││機車駕照、身分證│人所為│有期徒刑貳月│││├────┼────┼───────┤抵押書、借貸書、││,如易科罰金││││101年02│1萬元(│每10日1,500元│授權書││,以新臺幣壹││││月初│有預扣)││││仟元折算一日│├──┼───┼────┼────┼───────┼────────┼────┼──────┤│21│許智成│100年12│5萬元(│每10日5千元│10萬元本票1張、│李東易、│犯共同重利罪││││月06日│有預扣)││駕照及身分證影本│鍾政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22│顏文學│100年12│17萬元(│每10日17,000元│18萬元、16萬元本│李東易一│犯重利罪,處││││月12日│有預扣)││票各1張、身分證│人所為│有期徒刑參月│││││││正本、2712-PG及││,如易科罰金│││││││9289-KD號汽車行││,以新臺幣壹│││││││照、車輛保險卡││仟元折算一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