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凱元
籍設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00號0樓(臺北○○○○○○○○○)(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凱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凱元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959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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