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奕榮 上列聲請人與 林珈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珈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案全部本票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到期日)為何?(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或提出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或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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