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上訴人即被告蔡oo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A女之父及A女之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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