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3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 連明堂
連董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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