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聲字第2號抗告人 羅才吉 相對人 羅民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怡辰